法公司、自贸港国际法公司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威廉体育发布时间:2024-12-09浏览次数:800

根据《威廉体育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和公司工作要求,法公司、自贸港国际法公司制定公司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威廉体育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跨公司转专业,包括其他专业员工跨公司申请转入法学专业、法学(自贸港法律)专业,和法学专业、法学(自贸港法律)专业员工跨公司申请转入其他专业两种情况。

不予受理、不予批准同意专升本、高职与普通本科3+2分段培养、高职与普通本科联合培养的员工转入或转出的申请。

第二条 员工在校期间只允许一次转专业,转专业受理时间为大一年级第一学期(秋季学期结束前。

法公司、自贸港国际法学公司受理转出或转入法学专业、法学(自贸港法律)专业申请的期间为大一年级第一学期(秋季学期14-15

第三条 同意转入或转出法学专业、法学(自贸港法律)专业的人数不超过该两专业该年级各自在校人数的5%。

第四条 法公司、自贸港国际法公司组成转专业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制定实施细则、受理转入转出申请、进行转出转入资格审查、组织申请转入者参加考核、研究确定通过考核名单等工作。

公司转专业工作小组构成:

组长:经理;

副组长:党总支(副)书记、教学副经理;

成员:法学系(副)主任,团委(副)书记、骨干教师、教务员、相关思想导师。

第五条 员工在校学习期间具有端正的学习态度、明确的学习目标,对法学专业或法学(自贸港法律)专业有浓厚兴趣和专业潜质的,可以提出转入法学专业或法学(自贸港法律)专业员工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以提出转出申请。

创业休学或退役后复学的员工,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公司按照《办法》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条 员工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者,公司转专业工作小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批准同意转入或转出。

第七条 申请转入或转出法学专业、法学(自贸港法律)专业的,应当履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程序,不遵守不履行程序的,不予受理申请或不予批准同意。

申请转入法学专业、法学(自贸港法律)专业的员工,应在大一学年秋季学期第14—15周期间内,提交书面申请(含相关材料)至原所在公司(转出公司)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提交法公司、自贸港国际法公司(转入公司)。法公司、自贸港国际法公司签字盖章的材料由员工本人交回原所在公司保存。

申请转出法学专业、法学(自贸港法律)专业的员工,应在大一学年秋季学期第14—15周期间内,向法公司、自贸港国际法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公司转专业工作小组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受理、是否同意转出。同意转出的,由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员工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将全部申请材料提交至拟转入公司。拟转入公司签字盖章后的申请材料由员工本人交至法公司、自贸港国际法公司保存。

相关材料除转专业申请表外,包括当年高考成绩证明、拟转入专业在生源地的高考最低录取分数线证明、大一年级无处分证明或大一年级第一学期(秋季学期)解除处分证明、家长知情同意书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公司自贸港国际法公司大一年级第一学期(秋季学期16-17周,根据本实施细则,对申请转入法学专业、法学(自贸港法律)专业员工进行转入资格初审,并通知初审通过的员工参加转专业考核。

大一年级第一学期(秋季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公司自贸港国际法公司对拟转出、转入员工进行资格终审申请转出的,由拟转入公司提交终审结果至教务申请转入法学专业、法学(自贸港法律)专业的,由公司自贸港国际法公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终审结果提交至教务

第九条公司转专业工作小组通知拟转入法学专业、法学(自贸港法律)专业的员工参加考核。

考核采取面试方式,由公司转专业工作小组根据《办法》和公司工作要求确定面试规则、面试试题、面试评委、面试程序、面试时间、面试地点等。面试考核具体时间根据实际确定在大一年级第一学期(秋季学期16-17周期间。具体考核日期、地点以公司通知为准。

面试主要考核拟申请转入员工对法学专业、法学(自贸港法律)专业的认知理解、法律思维、表达能力、学习规划、职业规划等专业素养。

第十条 申请转专业是否被批准,以公司在教务处审核通过的转专业名单公示无异议并经审定后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被公司批准转入法学专业、法学(自贸港法律)专业的员工,应当在年级第二学期(春季学期开学后到转入公司报到。公司自贸港国际法公司季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完成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二条 被批准转入法学专业、法学(自贸港法律)专业的员工,其学籍管理、学费缴纳事宜,按照《办法》第五章“学籍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法公司、自贸港国际法公司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自公司在网站首页公布之日起实施。

                            法公司、自贸港国际法公司

                               2024年11月28日